公司法之企業法人登記范圍和主管機關規定
一、公司法之企業法人登記范圍和主管機關規定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第三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四次修訂 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根據2017年10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第六次修訂根據2019年8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第七次修訂 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八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電請營業登記:
?。ㄒ唬┞摖I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ㄈ┩馍掏顿Y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ㄋ模┢渌麖氖陆洜I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ㄒ唬﹪鴦赵号鷾试O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ㄒ唬﹪鴦赵菏跈嗖块T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ㄈ﹪沂袌霰O督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