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說明
一、關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主要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法定解除的條件,即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且經催告后
仍未履行、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在通如到達對方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拖,并有權要求貼償損失。
二、關于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固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主張違約責任時無需證明違約方的過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方式等。損害賠償實行賠償實際損失原則,但應具有可預見性。當事人可約定違約金,但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同時規定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其中法律要點的法條頁碼參考:
調整范圍 《合同法》第2條 第4頁
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 10-11條《合同法解釋(二)》第2條第 18-21 頁第314頁
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 12條 第 23 頁
《合同法》第 13條 第 27頁
要約與承諾 第 16-31條 第 32-47頁
《合同法解釋 (二)》第7條 第 315頁
《合同法》第 39-41條 第 54-57頁
格式合同 《合同法解釋(二)》第 6、9條 第 314-315 頁
《合同法》第42條 第57頁
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解釋(二)》第8條 第315頁
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44條 第 62頁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 52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第74頁第 316頁
合同免貴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53條 第 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