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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法人名字如若有變更,需要多少股東通過才有效

法人姓名寫在公司章程上,若變更需多少股東通過才有效

設計要點

僅將法定代表人姓名寫在公司章程上,并不能達到變更法定代表人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的效果。

閱讀提示

實踐中,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了牢牢把控住法定代表人的職位,直接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這樣,變更法定代表人就變更了章程自然也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才能通過。但是,這一招真的有效嗎?為了避免融資股權被稀釋后法定代表人的職位落入他人之手,希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能實現,正確的招數是什么?本文將揭曉答案。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1.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xxx擔任,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修改公司章程方可進行。

2.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董事長由公司所有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

公司法和相關規定

《公司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專家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的三種任免方式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此可知,法定代表人需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上述三個職位可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分別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1.在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的情況下,由于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罷免。2.在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的情形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由董事會任免,也有可能由股東會任免,亦可能存在其他方式,例如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最多的股東有權指定董事長;而對于股份公司來講,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任免。3.在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經理擔任的情形下,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由股東會任免,也可能由其他方式選舉產生;設立董事會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經理則由董事會任免,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則由公司董事會任免。

二、僅將法定代表人姓名寫在公司章程上,并不能達到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的效果

從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項雖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體現出的僅是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實質。公司內部治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從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則出發,倘若對于公司章程制定時記載的諸多事項的修改、變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反而是大股東權利被小股東限制,若無特別約定,是有悖確立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的。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關鍵性職位,是公司控制權戰爭中關鍵性陣地和必爭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在合同上簽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蓋章,這份合同對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的效力就相當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東應委派己方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輕易將該職位拱手送人。

第二,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大股東往往需要融資,導致股權被稀釋。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職位落入他人之手,應提高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表決權的比例。

第三,僅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寫進去是不夠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白紙黑字地寫在公司章程里,日后更換法定代表人也不構成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表決權無須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只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的同意”才能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效果。

延伸閱讀

裁判規則即便法定代表人姓名記載于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也無須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新疆豪駿貿易有限公司、張東升與烏魯木齊市祥平實業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祥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4)新民再終字第1號】認為,根據再審中訴辯雙方意見,雙方目前爭議的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法律適用問題。房地產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一致。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于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的決議,并無明確規定,而房地產公司的章程對此也未作出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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