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對公司名稱規定應當合法合規,不應嘩眾取寵
公司名稱應當合法合規,不應嘩眾取寵
前不久,“寶雞有一群懷揣著夢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帶領下會創造生命的奇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紅遍朋友圈,“深圳市賺他一個億實業有限公司”“北京怕老婆科技有限公司”“你瞅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等各式各樣的公司名稱也被廣泛關注。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和《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對企業為追求眼球效應而在注冊名稱上標新立異的做法進行了嚴格規范。
其實,除了這些草根公司,高大上的上市公司中竟然也有靠企業名稱博眼球的。你是否聽說過匹凸匹公司?讓我們一起來讀一遍:匹--凸--匹,像什么?沒錯!P2P嗎?
更搞笑的是,無厘頭地改名為匹凸匹后,這家原本默默無聞的公司突然成了證券市場中的風云人物,在10個交易日內漲停,股價從10.96元飆升至25.51元。可惜的是,這么好的創意最終遭到了行政處罰,公司老板因此而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最新消息是,2017年8月17日,匹凸匹股東大會又決定更名為“上海巖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還是先來看看證監會為什么要處罰匹凸匹吧,匹凸匹公司原名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實際控制人鮮言的指揮下,于2015年4月更名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字201720 號《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21號《行政處罰和市場禁人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722號《行政處罰和市場禁人事先告知書》。根據這三份告知書,公司及鮮言被處罰的原因有三:第一個是鮮言私自將公司改名。匹凸匹原名多倫股份,在未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討論決策的情況下,匹凸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鮮言啟動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程序;第二個是更改后的名稱和主營業務無關,名稱變更誤導投資者;第三個則主要涉及沒有及時披露。
其中,201721號告知書中包含以下內容:
匹凸匹公司名稱的變更,與公司主營業務、經營特點無任何關聯,誤導投資者對公司情況的認知。企業名稱作為公眾認知企業的第一印象,對公眾了解企業特征,判斷企業價值有著重要作用。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管理總局令第7號,國務院令628 號修訂)第十一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 10 號)第十六條等規定均要求企業名稱必須與企業經營范圍保持一致,以防止企業名稱對公眾造成誤導。匹凸匹公司在無任何金融服務業務的情況下,一方面,在相關公告中如實陳述了上市公司尚無金融服務業務的實際情況,規避法律紅線;但另一方面,又利用社會公眾,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對公司名稱的高度關注,違背公司命名的相關規定,違背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規律,在變更后的公司全稱中不僅使用了“金融信息服務”的字樣,還使用了與熱門概念“P2P”發音高度接近的“匹凸匹”字樣,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現有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業務的認知。
匹凸匹的誤導性陳述對投資者判斷、公司股票價格產生了顯著影響。上市公司發布更名系列公告后的10個交易日內,“匹凸匹”股價連續漲停。從前一交易日(2015年5月7日,5月8日公司股票停牌)收盤價10.96元到10個交易日后(2015年6月8日,5月13日至27日公司股票臨時停牌)最高價為25.51元,上漲幅度為 132.76% ,顯著偏離上證指數同期 22.02% 的漲幅。
證監會擬決定:認定鮮言、惲燕樺、向從鍵、曾宏翔、張紅山(編者注:上述人員均為該公司董事)為證券市場禁入者,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鮮言、惲燕樺、向從鍵、曾宏翔、張紅山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2017 年7月28日,匹凸匹擬將公司名稱由“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巖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改名的原因,匹凸匹董事會公告稱:
公司董事會關于變更公司名稱的理由
2015年5月11日,公司發布《多倫股份: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多倫股份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多倫股份關于公司名稱變更的公告》等多份公告,披露更名和經營范圍變更信息。更名后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互聯網金融信息咨詢和服務、金融軟件研發、互聯網信息技術開發、金融中介服務等業務。公司在變更后的公司全稱中不僅使用了“金融信息服務”的字樣,還使用了與熱門概念“P2P”發音高度接近的“匹凸匹”字樣。
公司上述錯誤行為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對公司價值的認知,引起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相關部門已經對公司的錯誤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公司現任董事會對上述不當更名進行了深刻反省,并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公司必須加強規范運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嚴格執行公司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公司現任董事會深刻認識到上市公司全稱及簡稱不僅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標識,也會影響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應當中性客觀,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和業務特征,不能成為股價非理性炒作的不良推手,更不能成為操縱市場和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手段,公司將認真吸取前期不當更名的深刻教訓,專注于做大做強公司主業,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公司現有經營業務正在逐步恢復中,為了擺脫因不當更名對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名稱變更為“上海巖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017 年8月 17日,匹凸匹股東大會已批準上述公司改名的議案。此事目前告一個段落。
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服務,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工商總局有關規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企業名稱登記、核準有關業務。企業名稱審核人員依據本規則對企業名稱申請是否存在有關禁限用內容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第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四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準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三)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同行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第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第十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第十三 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不得在企業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規則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八條 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準,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 5000 萬元人民幣的;(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準應當由本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合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以職業、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業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業企業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不得使用與主營業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 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工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名稱的行業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定,細化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名稱的登記、核準,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的調整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工商總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