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之公司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九章 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教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加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一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二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