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有哪些
一、公司法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有哪些
(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一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商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一)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