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之調整對象規定
一、案例公司法之調整對象規定
《公司法》第二條 【調整對象】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對中小企業的認定,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修正)對合作企業的認定,如下:
第二條中外合作新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會問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不 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年修正)對合營企業的認定、規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限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限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期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商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修正)對外資企業的認定,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N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證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2、相關文件規定
《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規定如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古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