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
公司法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形下承擔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包括本法第147、148條規定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相辟償責任。需注意的是,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公司,在公司不行使的情況下,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行使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對股東會、監事會的義務: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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