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
一、公司法關于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
《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解讀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遠舉產生的,由董事組成的行使經營管理和決策權的必須設集體業務執行機關。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應當設董事會,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軟小,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即可負責經營管理的,則可以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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