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監事會設立與組成的規定和解讀
一、公司法關于監事會設立與組成的規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會設立與組成的規定解讀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經理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的機關。監事的資格除了必須符合本條的規定以外,還要遵守本法第147條消極要件的規定。
考慮到事會對公司的監督不能有時段上的真空,《公司法》增加了“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的規定,這也是監事誠信義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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