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規定是什么
一、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監事會或監事職權規定的解讀
本條從以下六個方面強化了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
(1)監督對象從董事、經理擴大到董事和所有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賦予監事會人事彈劾權。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中規定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有“糾正請求權”,如果董事、經理拒絕新正,監事沒有采取教濟措施的法律依據,使得這種糾正請求權流于形式。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提出罷免的建議,增強了監督力度。
(3)增設監事會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權利。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中規定,監事會只有召開股東會的提議權,而無召集、主持權,因此,當董事會
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監事會只能束手無策。現行《公司法》增設的召集、主持服東會會議的權利,可以有效地制約董事會濫用權利的行為。
(4)增加了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方案的權利。
(5)增加了監事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的權利。
(6)增加了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上述法定的職權以外,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對于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再增加其他的規定。監事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需結合《公司法》中其余條款的規定來判斷董事、商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其自身的義務,是否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須注意的是,上述職權在存在監事會的情況下,以監事會整體的名義行使,而不能由單個的監事行使,在沒有監事會的情況下,才由監事行使。
監事在行使調查權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監事會或者監事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應盡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并且對其中涉及的關系公司利益的信息,特別是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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