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的公司法規定有哪些
一、股東表決權的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東表決權的規定解讀
會議記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公司不得違反。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主持人,應當對會議記錄作出具體安排,指定專人進行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是所議事項的決議,即會議討論的議題及其結論性意見。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需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是股東為決議后果承擔法律貢任的依據,與會股東的簽名就是對決議負責認可,未參加會議、拒絕簽字或簽字否定決議的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負責任。
采取在公司公告欄張貼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會議是否適當
股東會會議通知是股東得以參加股東會并行使其干預權的前提,公司通知股東加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為能夠到達股東、為般東所知曉的實質意義通知。僅采取在公司公告欄張貼公告的形式進行通知,顯然不能保證該公告能夠有效到達全體股東,能夠為全體股東所知曉,其只是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而非實質意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