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知情權條文的性質 公司法股東知情權司法解釋
公司法股東知情權條文的性質: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013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擴大了股東有權查閱的范圍,如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這樣的修改對于保護股東權利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還增加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賬簿的規定,當然股東要有正當的理由才能查閱賬簿。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股東在要求查詢本條第1款規定的幾類文件遭公司拒絕時,將獲得什么樣的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7條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33 條、第97 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該規定一是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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