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有關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董事會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這項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是一個以會議形式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因此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或者有具體的會議制度,以促進其正常發揮作用,防止機構虛置。同時由公司法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是以會議形式行使權力的,必須規范地運行,所以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規定外,其所需明確的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4.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這樣可以使董事對會議議題有所準備。
5.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保證會議記錄的準確性、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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