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有關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及其職權是如何規定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及其職權是如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 3 到 13 人組成,設董事長 1 人,同時可設副董事長 1 到 2 人。規模較小和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 1 名執行董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的產生辦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 3 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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