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規定婚假休幾天
2022年天津市婚假規定多少天:
天津市婚假是10天。《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婚假相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 (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 (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 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請婚假流程是什么
1、公民帶上本人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單位準備;
2、按照單位制度要求填寫婚假申請表;
3、填寫申請交主管,經理等相關領導簽名;
4、上交婚假申請表,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人事部門核驗;
5、人事部門簽字確認享受婚假,國家法定婚假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異可能高于國家規定,但不得低于國家的規定,婚假應當一次性休完從單位批準請假后開始計算婚假。
關于婚假都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1、企業在給與婚假時應以什么為準?
結婚證。
如果結婚證上的日期在入職后,公司則應給婚假/晚婚假。
2、如果員工辦婚宴時還沒領取結婚證,企業有權利拒絕其婚假申請嗎?
有權利拒絕,但要慎重。
3、婚假是幾天呢?
三天。各地標準比三天高的,適用地方標準。
4、婚假(包括晚婚假)可以分開享受嗎?
國家沒有明確規定。
廣州市規定應該連續休。
5、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或者兩人是再婚,應該給與婚假嗎?
應該。再婚的法律地位與初婚是相同的。
6、員工結婚證上的日期在入職以前,進入公司以后以辦婚宴為由請婚假,單位應該批準嗎?
單位可批準事假,沒有義務批準婚假。
7、婚假期間遇到法定假日怎么辦?
順延,婚假包括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比如婚假三天,國慶放假三天,員工可以請假6天。
8、晚婚假是幾天?
各地略有不同。可以參考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般婚假和晚婚假共10-15天。
9、晚婚假享受的條件是什么?
夫妻雙方均是第一次結婚。且滿足年齡要求。
10、晚婚假享受的年齡是多少?
男方滿25周歲,女方滿23周歲。
11、晚婚假年齡應以什么為準?
結婚證上男女方的年齡。用結婚證上的日期減去男女方的出生日期。
12、如果女方第一次結婚,男人二婚,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嗎?
不可以。
13、婚假/晚婚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國家明確規定婚假期間應按正常出勤計算工資。
晚婚假期間工資各地略有不同。
14、試用期內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嗎?
可以,企業也可以規定在試用期后享用,但應慎重。
15、婚假/晚婚假應該在多長時間內休完?
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可規定為一年。
16、企業在制定婚假和晚婚假制度時,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婚假是國家法定假日,也是員工一輩子的大事。
公司在制定婚假/晚婚假制度時,應該盡量寬松,不可隨意克扣員工的假期和工資,否則員工的整體滿意度會受到嚴重影響,對員工造成的傷害也是無法彌補的。
17、企業應該在員工結婚時給與福利嗎?
公司可以給與福利。福利的內容和價值可以視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
可以贈送鮮花、增送禮物,給與報銷額度等(比如憑結婚證和發票可報銷500元現金),領導如有空應該出席,以示重視。
18、公司為了加強管理,可以規定夫妻不能在同一部門嗎?
沒必要明確規定,也無權規定。
如有需要,只能形成潛規則。
19、可以以影響工作為由,調離同一部門夫妻一方到其他部門嗎?
調動崗位應該協商。
20、我們公司有一對夫妻“奉子成婚”,懷孕了才領到結婚證,應該給與婚假嗎?
應該。婚假根據結婚證給與。
21、如果員工不申請,單位可以不安排婚假嗎?
可以。
22、單位有必要制度制度來明確婚假嗎?
有必要。說明婚假的申請流程、有效期限、婚假天數等。
23、單位領導不批準員工的婚假,可以嗎?
只要婚假手續齊全,流程合理,單位領導不應該不批準員工的婚假。
24、申請婚假時,可以申請路程假嗎?
各地規定略有不同。
一些地方規定,如結婚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可申請路程假。路程假期間待遇不變,路費自理。國營企業職工結婚或遇有喪事的,可以請婚、喪假,原勞動部。
全國婚假一覽表
(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省/市 | 婚假天數 |
北京 | 10天 |
天津 | 10天 |
山西 | 30天 |
山東 | 3天 |
河南 | 21天/28天 |
河北 | 18天 |
內蒙古 | 18天 |
黑龍江 | 15天/25天 |
吉林 | 15天 |
遼寧 | 10天 |
陜西 | 13天 |
甘肅 | 30天 |
青海 | 12天/15天 |
寧夏 | 3天 |
新疆 | 23天 |
西藏 | 10天 |
四川 | 3天 |
重慶 | 15天 |
貴州 | 13天 |
云南 | 18天 |
湖北 | 3天 |
湖南 | 3天 |
廣西 | 3天 |
廣東 | 3天 |
福建 | 15天 |
安徽 | 13天 |
浙江 | 3天 |
江蘇 | 13天 |
上海 | 10天 |
江西 | 18天 |
海南 | 13天 |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31省最新婚假
2016年,各省關于“晚婚假”的存廢也已經塵埃落定。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并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而山西、甘肅則保留30天豪華婚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于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關于婚假全國各地產假天數相關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廣東:婚假3天
上海:婚假3天+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湖北:婚假3天
天津:婚假3天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延長產假六十天,男方享三十天護理假
在獎勵與社會保障方面,《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婚假期間,其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鼓勵、支持幼兒園提供延時托管服務
鼓勵、支持幼兒園提供延時托管服務,推進中小學課后服務,鼓勵中小學、用人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務。對提供托幼服務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省獎勵15天=18天
第二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16年修訂的《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我省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依法結婚登記的夫妻,獎勵婚假15天。目前,我省對依法結婚登記的夫妻執行婚假天數為國家規定的3天和我省獎勵的15天,共計18天;對結婚時夫妻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沒有關于對參加婚檢人員獎勵假期的相關規定。——對政協河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232號提案的答復
黑龍江:婚假15天
第三十四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針對大家所擔心的今后晚婚就沒有晚婚假的問題,修正案也按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指導司關于“對晚婚晚育假只變更名稱,取消‘晚’字,保留過去的放假天數,不做減法”的要求,刪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規定。此外,還增加了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護理假獎勵規定,明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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