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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門市職工產假規定標準是多少天

天門產假多少天2022新規:

  湖北省產假新規1正常分娩產假為158天(根據湖北省現行法規,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除享受法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

  2難產生產的產假為173天(法定98天產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產假+15天難產假);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4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

  5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天;

  6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8天。

  湖北省男性陪產假男性職工只需要繳納生育保險6個月以上,并且他的老婆也符合享受產假的法規,該男性職工即可享受10天的陪產假。

  湖北省產假工資怎么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等于生育津貼補助標準乘以產假天數

  產假工資:照常發放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湖北省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產假;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同時,為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條例要求,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天門產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1、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

  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若員工每月實發工資高于發放的生育津貼,則產假工資按實發工資發給員工即可。

  哺乳假期的工資如果假期在六個半月內,則工資按照實發工資的80%發放,如果超過六個半月的假期,則延長的那部分時間的工資按實發工資的70%發放。

  而如果夫妻雙方是屬于晚婚晚育的,則男方滿25周歲,女方滿23周歲成婚的,在原定的三天法定婚假上還可以增加一周的婚假,在此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等都應當照常發放。而晚育則指女方24周歲后生產的第一胎,規定晚育的女性可在90天的假期上增加15天的假期。在此期間,工資也是按照產期工資標準發放以往職工每月的實發工資。

  在特殊時期的女員工不但用人單位不可以開除,還需要給產假,并且產假期間工資照樣發,如果用人單位開除孕期之間的女員工,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女員工的工齡計算賠償方式。

產假待遇有哪些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津貼申領規則是什么?

(1)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x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生育津貼領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險福利,都需要連續繳納生育保險一定時間(一般是12個月),而且部分地區連補繳都不算連續繳納。還要求在一定時間內申領生育津貼,過期就領不到了。

  可以說這個標準是非常嚴格了。

  但是,近年來,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險的連續參保門檻,以及延長可生育津貼領取時間。其中廣東最新規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參保滿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貼怎么領?

  生育津貼申領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職工自行辦理生育保險備案、申領手續,自行到銀行領取生育津貼的。

  有的地方是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備案手續,社保中心將生育津貼打在單位賬戶,由單位進行發放。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優質服務,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健康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計劃生育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條??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各類報道、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并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落實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促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聯辦。

  第十四條??經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鑒定確認,育齡夫妻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者絕育措施。

  第十五條 禁止歧視、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嬰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的投入力度,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預防出生缺陷等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開展婚、孕、產、育等生殖健康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逐步實行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十七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其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條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施行手術的條件。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人員,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施術單位及施術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違反規定施行手術,導致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獎金照發;城鎮無業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免費發放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超聲技術使用、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和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建立超聲技術使用準入和執業資質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檢查、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過程管理等制度,實行終止妊娠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和扶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政府撥款、社會捐助等渠道籌措,主要用于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扶助保障。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配套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社區建設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和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各行業領域專項規劃應當制定有利于嬰幼兒照護的措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育服務行業發展,建設承擔指導功能的示范性公辦托育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服務機構;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女職工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托育服務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監管。

  托育機構應當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其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建立健全托育機構注冊登記以及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

  第三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新生兒出生后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免繳出生當年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托育責任保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于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所需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按省政府相關規定發給計劃生育獎勵金。

  (三)獨生子女父母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贍養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并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給一次性獎金。

  (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15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特別扶助待遇。

  第三十五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幫扶關懷、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義務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各省市產假新規

產假
省份 我國法規 省市額外 難產 多胞胎
安徽 98 +60 +15 +15
北京 128 0 +15 +15
福建 98 0 0 0
甘肅 98 +82 0 0
廣東 98 80 +30 +15
廣西 98 +50 +15 +15
貴州 98 +60 +15 +15
海南 98 +3個月 0 0
河北 98 +60 +15 +15
河南 98 +3個月 +15 +15
黑龍江 98 +82 +0 +15
湖北 98 +30 +15 +15
湖南 98 +60 +15 +15
吉林 98 +60 15 15
江蘇 98 +30 +15 +15
江西 98 +60 +15 +15
遼寧 98 +60 +15 +15
內蒙 98 +60 +15 +15
寧夏 98 +60 +15 +15
青海 158 +15 +15
山東 98 +60 +15 +15
山西 98 +60 +15 +15
陜西 98 +60(+10) +15 +15
上海 98 +30 +15 +15
四川 98 +60 +15 +15
天津 98 +30 +15 +15
西藏 98 0 +15 +15
新疆 98 60 +15 +15
云南 158 +15天; +15
浙江 128 0 +15 +15
重慶 128 +0 +15 +15
貴州 98 +60 +15 +15
山東 98 60 +15 +15
注:我國法規包含產前15天,多保胎多一個15天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雇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省:女性員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省:女性員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省:在享受我國法規產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雇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規法規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貴州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吉林省:女性員工享受158天產假;晚育的女性員工,憑一胎生育證明,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山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青海省:獎勵女性員工延長產假90天,共計18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甘肅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5日給予育嬰假。

  河北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0日給予育嬰假。

  浙江省:按照法律法規法規,延長產假由現行的60天延長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歲以下嬰兒的父母雙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兒假;

  福建省:女性員工生育子女后產假延長60天,共計158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后,產假延長90天,共計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如果孩子不滿三歲,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安徽省:女性員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法規;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每生育多胞胎,產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滿三歲的,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南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因此可享受產假共計158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子女年齡在0至6周歲的,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北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三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云南省:女性員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內蒙古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產假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產假為90天(共188天),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雙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兒假。

  遼寧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順產158天,剖腹產173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廣西省:女性員工生育一個孩子的產假增加60天(總共158天),生育兩個孩子的產假增加70天(總共168天),生育三個孩子的產假增加80天(總共178天),男子的護理假增加25天。夫妻雙方在孩子從零到三歲時,每年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

  寧夏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在孩子0-3歲期間,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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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嚴格落實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等制度。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參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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