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經營了,到底要不要注銷?
今天我給大伙兒在這里舉個事例:
公司2018年自主創業創建,注冊資本60萬,具體已繳十萬,申請注冊時規章上寫的2023年繳清。
今年今年初負債累累已決策不干了,我是法人,現階段每個月花近1000快(會計+租金)養著,但一方面覺得成本費略高,另一方面一直經常性通告要去工商局啊稅收。現在是再次養著還是注銷掉好?
一、留著這種空殼公司的好處:
1、最好用的:商標注冊。如今只有用公司來申請注冊了。
2、如今許多 網上辦事也必須用公司為名,例如:申請注冊個公司電子郵箱這類的、注冊公眾號,抖音短視頻申請辦理企業驗證這些......
二、留著的壞處:
1、倘若公司不注銷,時間長了,企業可能列入工商局出現異常運營名冊、稅收信用黑名單、公司股東將沒法借款,法人將不可以出任新公司的法人,管理層、公司股東想在新公司出任公司股東、管理層,必須先解決稅收難題。
2、進到誠信黑名單后,法人、公司股東將沒法乘坐高鐵、飛機場;沒法出國留學、沒法在高端場地消費。
3、未認繳出資額的注冊資本四十萬元,等同于你對公司的債務,公司對外開放借款時,你務必在四十萬元范疇內擔負連同還款義務。
三、注銷時一定查三年賬嗎?
現行政策上并沒有注銷務必查帳的要求,需看企業的詳細情況。怎么會有這類叫法呢?由于稅金有追征期。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要求:
因稅務局的義務,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是少繳稅金的,稅務局在三年內能夠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交稅金,可是不可另收稅款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誤差等出錯,未繳或是少繳稅金的,稅務局在三年內能夠追征稅金、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能夠增加到五年。
第八十六條要求:違背會計法律制度、行政規章理應給與行政許可的個人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已不給與行政許可。
可是,如今許多 企業在注銷時挑選了簡易注銷,被查帳的狀況更有一定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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