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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協同國家科技部發布了《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所產生的花費,依照花費具體本年利潤的80%記入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不超過地區滿足條件的研發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能夠 按照規定在所得稅前加計。

  此外,通告中還強調:

  1.稅務總局〔2015〕119號文檔第二條中“公司授權委托海外組織或本人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所產生的花費,不可加計”的要求與此同時廢除。與此同時通告所稱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不包括授權委托海外本人開展的產品研發主題活動。

  2. 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所產生的花費具體本年利潤應依照單獨買賣標準明確。受托人與委托方存有關聯性的,委托中應向受托人給予產品研發新項目花費開支清單狀況。

  3. 公司必須 對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及其存留備查簿材料的真實有效、合理合法擔負法律依據。

  4. 公司應在本年度申請享有特惠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8年第22號)的要求申請辦理相關辦理手續,并存留備查簿下列材料:

  (一)公司授權委托產品研發商業計劃書和公司有權利單位項目立項的決定文檔;

  (二)授權委托科學研究開發設計主管機關或團隊的定編狀況和產品研發成員名單;

  (三)經高新科技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備案的授權委托海外產品研發合同書;

  (四)“研發費用”輔助賬及明細表;

  (五)授權委托海外產品研發金融機構支付憑證和委托方出具的收付款憑證;

  (六)當初授權委托產品研發新項目的工作進展等材料。

  公司假如已獲得市級(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出示的鑒定評語,應做為材料存留備查簿。

  通告全文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國家科技部

  有關公司授權委托海外科學研究開發設計花費稅前加計相關現行政策難題的通告

  稅務總局〔2018〕64號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國稅總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稅局,新疆兵團市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鼓勵公司增加研發投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對外開放協作,現就公司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產生的科學研究開發設計花費(下稱研發支出)所得稅前加計相關現行政策難題通告以下:

  一、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所產生的花費,依照花費具體本年利潤的80%記入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不超過地區滿足條件的研發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能夠 按照規定在所得稅前加計。

  以上花費具體本年利潤應依照單獨買賣標準明確。受托人與委托方存有關聯性的,委托中應向受托人給予產品研發新項目花費開支清單狀況。

  二、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應簽署科研開發合同書,并由受托人到高新科技行政部門主管機構開展備案。有關事宜按技術合同評定備案管理條例及技術合同評定標準實行。

  三、公司應在本年度申請享有特惠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8年第22號)的要求申請辦理相關辦理手續,并存留備查簿下列材料:

  (一)公司授權委托產品研發商業計劃書和公司有權利單位項目立項的決定文檔;

  (二)授權委托科學研究開發設計主管機關或團隊的定編狀況和產品研發成員名單;

  (三)經高新科技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備案的授權委托海外產品研發合同書;

  (四)“研發費用”輔助賬及明細表;

  (五)授權委托海外產品研發金融機構支付憑證和委托方出具的收付款憑證;

  (六)當初授權委托產品研發新項目的工作進展等材料。

  公司假如已獲得市級(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出示的鑒定評語,應做為材料存留備查簿。

  四、公司對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及其存留備查簿材料的真實有效、合理合法擔負法律依據。

  五、授權委托海外研發支出加計別的現行政策規格和管理方法規定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稅務總局〔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稅務總局〔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5年第97號)等文檔要求實行。

  六、本通告所稱授權委托海外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不包括授權委托海外本人開展的產品研發主題活動。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實行。稅務總局〔2015〕119號文檔第二條中“公司授權委托海外組織或本人開展產品研發主題活動所產生的花費,不可加計”的要求與此同時廢除。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國家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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