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華明鎮 | 有關發票認證抵稅的五個普遍知識要點!
一直以來,發票抵扣難題全是稅務總局工作員的一道坎,也是諸多公司老總關心的關鍵。今日,梳理了五個話題討論,匯總了發票認證抵稅的好多個熱點話題。
備案為一般納稅人前獲得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能夠抵稅嗎?
依據《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要求:“經營者自申請辦理稅務變更至評定或備案為一般納稅人期內,未獲得生產制造營業收入,未依照銷售總額和增值稅率簡單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申請交納所得稅的,其在這段時間獲得的所得稅繳稅憑據,能夠在評定或備案為一般納稅人后抵稅進項稅。”
如某公司于2017年1月份申請辦理稅務變更,2月份購入多個機械設備并獲得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期內仍未開展生產運營,未獲得生產制造營業收入,至3月份到稅務局備案為一般納稅人,其2月份獲得的所得稅增值稅專票能夠在備案為一般納稅人后抵稅進項稅。
超出驗證限期的增值稅抵扣憑據還能驗證抵稅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7年第36號)要求:
一、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產生真正買賣但因為客觀因素導致所得稅繳稅憑據(包含所得稅增值稅專票、中國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型交款書和機動車輛市場銷售統一發票)無法依照要求限期申請辦理驗證、確定或是核查核對的,經負責人稅務局核查、逐步匯報,由省稅務局驗證并核查核對后,比照對相符合的所得稅繳稅憑據,容許經營者再次抵稅其進項稅。
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因為除本公示第二條要求之外的別的緣故導致所得稅繳稅憑據貸款逾期的,仍應依照所得稅繳稅憑據抵稅限期相關要求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以前逐步匯報至國稅總局開展驗證并核查核對)
二、客觀因素包含以下種類:
(一)因洪澇災害、社會發展緊急事件等不可抗拒要素導致所得稅繳稅憑據貸款逾期;
(二)所得稅繳稅憑據失竊、搶,或是因郵遞遺失、誤遞造成 貸款逾期;
(三)相關司法部門、行政單位在申請辦理業務流程或是查驗中,扣留所得稅繳稅憑據,經營者不可以一切正常執行申請責任,或是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問題,無法妥善處理經營者網上認證數據信息等造成 所得稅繳稅憑據貸款逾期;
(四)交易雙方因債務糾紛,無法立即傳送所得稅繳稅憑據,或是經營者變動繳稅地址,銷戶舊戶和再次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的時間太長,造成 所得稅繳稅憑據貸款逾期;
(五)因為公司伴隨傷亡、突發性危重癥病癥或是自動離職,無法申請辦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造成 所得稅繳稅憑據貸款逾期;
(六)國稅總局要求的別的情況。
獲得的所得稅繳稅憑據已驗證或已收集匯報信息內容但未依照要求限期申請抵稅怎么處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1年第78號)要求:
一、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獲得的所得稅繳稅憑據已驗證或已收集匯報信息內容但未依照要求限期申請抵稅;推行繳稅指導期管理方法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及其推行中國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型交款書“先核對后抵稅”管理條例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獲得的所得稅繳稅憑據核查核對結果相符合但未按照規定限期申請抵稅,歸屬于產生真正買賣且合乎本公示第二條要求的客觀因素的,經負責人稅務局審批,容許經營者再次申請抵稅其進項稅。
二、客觀因素包含以下種類:
(一)因洪澇災害、社會發展緊急事件等不可抗拒緣故導致所得稅繳稅憑據未按時申請抵稅;
(二)相關司法部門、行政單位在申請辦理業務流程或是查驗中,扣留、保存經營者帳本材料,造成 經營者無法按時申請辦理申請辦理手續;
(三)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問題,造成 經營者無法立即獲得驗證結果通知單或核查結果通知單,無法立即申請辦理申請抵稅;
(四)因為公司伴隨傷亡、突發性危重癥病癥或是自動離職,無法申請辦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造成 無法按時申請抵稅;
(五)國稅總局要求的別的情況。
驗證時發覺該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歸屬于無法控制稅票,還能否抵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發〔2008〕607號)要求:“購方負責人稅務局對驗證發覺的無法控制稅票,應依照要求轉交監管單位機構核實。歸屬于銷售方已申請并交納稅金的,可由銷售方負責人稅務局出示書面形式證實,并根據核實系統軟件回應購方負責人稅務局,該無法控制稅票可做為購方抵稅所得稅進項稅的憑據。”
遺失所得稅增值稅專票還能否驗證抵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4年第22號 )要求:
一般納稅人遺失已出具增值稅專票的抵扣聯和抵扣聯,假如遺失前已驗證相符合的,選購即可憑銷售方給予的相對應增值稅專票記帳聯影印件及銷售方負責人稅務局出示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配件1、2,下列通稱《證明單》),做為所得稅進項稅的抵稅憑據;
假如遺失前未認證的,購方憑銷售方給予的相對應增值稅專票記帳聯影印件開展驗證,驗證相符合的可憑增值稅專票記帳聯影印件及銷售方負責人稅務局出示的《證明單》,做為所得稅進項稅的抵稅憑據。增值稅專票記帳聯影印件和《證明單》存留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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