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華明鎮 | 合伙制企業能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稅特惠嗎?
近些年,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現行政策開展了數次調節,逐漸將遞減繳稅規范從年應繳稅收入額限制六萬元提升 至十萬元、二十萬塊和三十萬元,直至2017年,再一次“破格錄用”提高至五十萬元,便于公司可以能夠更好地輕裝前行??墒?,要提示大伙兒的是 ,并不是全部中小企業都能夠享有此項政策優惠,例如合伙制企業 !
實例:某公司是經相關部門準許開設的合伙制企業,合乎稅務總局〔2017〕43號文件要求的小型微利產品標準,2017年1-9月從在我國地區的居民企業上海市稱心公司獲得股利分配RMB31萬,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款。問某公司10月預繳稅款所得稅時能不能享有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優惠?
一、現行政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示2017年第22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稅務總局〔2017〕43號)。
二、操作實務剖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稅務總局〔2017〕43號)第一條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公司的年應繳稅收入額限制由三十萬元提升 至五十萬元,對年應繳稅收入額小于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個人所得減征50%記入應繳稅收入額,按20%的征收率交納所得稅。
一句話: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其年應繳稅收入額小于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相同)的,能夠享有稅務總局〔2017〕 43號文件要求的其個人所得減征50%記入應繳稅收入額,按20%的征收率交納所得稅的現行政策。
三、實例分析
依據實例材料:某公司2017年1-9月從在我國地區的居民企業上海市稱心公司獲得股利分配RMB31萬。某公司是不是能夠享有小型微利公司稅收優惠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一條要求,在我國地區,公司和別的獲得收益的機構(下列通稱公司)為所得稅的經營者,按照此方法的要求交納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合伙制企業不適合此方法。因而,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合伙制企業并不是所得稅的繳稅扣繳義務人。
而小型微利所得稅政策優惠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條例全文制訂的,也就是說,小型微利所得稅政策優惠只適用所得稅的經營者扣繳義務人。
因而,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合伙制企業不可以享有小型微利所得稅政策優惠。
總的來說,該公司是合伙制企業,并不是所得稅的繳稅扣繳義務人,雖獲得五十萬元下列的收益,但不可以享有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