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的檢測測算難題及其環境保護稅稅收征
日前,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生態環境部協同公布《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列稱《通知》)?!锻ㄖ分邢嗥ヅ涠愇廴疚镔|可用難題、稅收減免可用難題、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的檢測測算難題及其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合作相互配合難題做出表明。
在其中,有關應納稅額污染物質可用難題,《通知》確立,點燃造成有機廢氣中的細顆粒物,依照粉塵征繳環境保護稅。排出的工地揚塵、工業生產煙塵等細顆粒物,除能夠明確為粉塵、石綿塵、玻璃纖維棉塵、碳黑塵的外,依照一般性煙塵征繳環境保護稅。
與此同時,有關稅收減免可用難題,《通知》強調,依規開設的日常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發電站、日常生活垃圾處理場、日常生活垃圾堆肥廠,歸屬于生活垃圾處理集中化運輸場地,其排出應納稅額污染物質不超過我國和地區要求的環保標準的,依規給予免稅環境保護稅。經營者一切一個排污口排出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質的濃度值值,及其沒有排污口排出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的濃度值值,超出我國和地區要求的污染物質環保標準的,依規未予減免環境保護稅。
除此之外,《通知》還相匹配稅污染物質消耗量的檢測測算難題及其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合作相互配合難題開展確立。《通知》規定,各個稅收、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要加速基本建設和健全稅收信息內容數據共享平臺,進一步標準稅收信息交換的數值數據、互換頻率和數據類型,并提升稅收信息交換的時效性、精確性,確保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工作中運行暢順。
通告全文以下: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生態環境部
有關確立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污染物質可用等相關難題的通告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保護廳(局),國稅總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省級城市稅局,新疆兵團市財政局、環保局: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及條例全文合理執行,現就環境保護稅征繳相關難題通告以下:
一、有關應納稅額污染物質可用難題
點燃造成有機廢氣中的細顆粒物,依照粉塵征繳環境保護稅。排出的工地揚塵、工業生產煙塵等細顆粒物,除能夠明確為粉塵、石綿塵、玻璃纖維棉塵、碳黑塵的外,依照一般性煙塵征繳環境保護稅。
二、有關稅收減免可用難題
依規開設的日常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發電站、日常生活垃圾處理場、日常生活垃圾堆肥廠,歸屬于生活垃圾處理集中化運輸場地,其排出應納稅額污染物質不超過我國和地區要求的環保標準的,依規給予免稅環境保護稅。經營者一切一個排污口排出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質的濃度值值,及其沒有排污口排出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的濃度值值,超出我國和地區要求的污染物質環保標準的,依規未予減免環境保護稅。
三、有關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的檢測測算難題
?。ㄒ唬┙洜I者依照要求須安裝污染物質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連接網絡的,當全自動監測設備產生常見故障、設備維護管理、起停爐、停止運營等情況時,理應依照有關相關法律法規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T356-2007)等要求,對數據信息情況開展標識,及其對數據信息缺少、失效時間段的污染物質消耗量開展修約和取代解決,并按標識、解決后的全自動數據監測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有關經營者當月不可以給予符合我國要求和檢測標準的全自動數據監測的,理應依照污水處理指數、原材料衡算方式 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列入排污許可管理方法領域的經營者,其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的檢測計算方式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方法規定實行。
經營者積極安裝應用符合我國要求和檢測標準的污染物質全自動監測設備,但未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連接網絡的,能夠依照全自動數據監測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不可以給予符合我國要求和檢測標準的全自動數據監測的,理應依照檢測組織出示的合乎檢測標準的數據監測或是污水處理指數、原材料衡算方式 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
(二)經營者授權委托檢測組織檢測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的,理應依照國家相關要求制訂監測方案,并將數據監測材料立即申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檢測組織執行的檢測新項目、方式 、期限和次數理應合乎國家相關要求和檢測標準規定。檢測組織出示的檢測匯報理應包含應納稅額水污染物質類型、濃度值值和廢水總流量;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類型、濃度值值、排出速度和煙塵量;實行的污染物質環保標準和排出濃度值限制值等信息內容。檢測組織對數據監測的真實有效、合理合法承擔,凡發覺數據監測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追責法律依據。
經營者選用授權委托檢測方法,在要求檢測期限內當月無數據監測的,能夠沿用近期一次的數據監測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但不可跨一季度沿用數據監測。經營者選用檢測組織出示的數據監測申請免減環境保護稅的,理應獲得申請當月的數據監測;當月無數據監測的,未予免減環境保護稅。相關污染物質檢測濃度值值小于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要求的污染物質方法檢出限的,除有獨特管理方法規定外,視作該污染物質消耗量為零。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計量檢定主管機構發覺授權委托數據監測失幀或是徇私舞弊的,稅務局理應依照同一繳稅期限內的監管性數據監測或是污水處理指數、原材料衡算方式 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
?。ㄈ┰诮ㄖこ淌┕?、貨品裝卸搬運和箱使全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應納稅額空氣污染物的,依照生態環境部要求的污水處理指數、原材料衡算方式 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不可以依照生態環境部要求的污水處理指數、原材料衡算方式 測算的,依照省、自治州、市轄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要求的取樣計算的方式 核準測算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
?。ㄋ模┙洜I者因自然環境違紀行為遭受行政許可的,理應根據有關相關法律法規和懲罰信息內容測算違紀行為隸屬期的應納稅額污染物質消耗量。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發覺經營者申報信息不正確的,理應通告稅務局解決。
四、有關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合作相互配合難題
各個稅收、生態環境保護主管機構要加速基本建設和健全稅收信息內容數據共享平臺,進一步標準稅收信息交換的數值數據、互換頻率和數據類型,并提升稅收信息交換的時效性、精確性,確保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工作中運行暢順。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0月25日
下一篇:公司財務審計花費受哪些方面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