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能否繼續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相關規定,通用定額發票是繼續使用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綜上,并不是所有的定額發票都取消使用,而是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使用新發票監制章的發票,繼續使用。新發票監制章,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xxx稅務局”字樣。
————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二、發票使用
?。ㄈ┮话慵{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ㄋ模┩ㄓ枚~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發票使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定額發票能否繼續使用?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綜上,并不是所有的定額發票都取消使用,而是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
使用新發票監制章的發票,繼續使用。新發票監制章,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xxx稅務局”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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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二、發票使用
?。ㄈ┮话慵{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ㄋ模┩ㄓ枚~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發票使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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