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為某學校提供軟件技術服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無償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規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其他單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貴司無償為上述學校提供技術服務,是否需要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需要區分上述學校是否為非營利機構:如果是,則上述業務應該屬于用于公益事業,可以不做視同銷售;如果不是,則需要增值稅做視同銷售。但是由于貴司提供的是服務,不涉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故,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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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其他單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貴司無償為上述學校提供技術服務,是否需要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需要區分上述學校是否為非營利機構:如果是,則上述業務應該屬于用于公益事業,可以不做視同銷售;如果不是,則需要增值稅做視同銷售。但是由于貴司提供的是服務,不涉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故,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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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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