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物品給代理店的人員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描述,貴司是為銷售業績較高的非貴司員工發放獎勵。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可分一下兩種類型:
(1)企業支付對方獎勵時,隨同銷售的貨物一同贈送給代理店,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品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發票;或者直接贈送給代理店,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
由于此時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個人,故,貴司此時沒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而代理店將獲贈的獎品發放給自己的員工時,由于是給自己的員工的非貨幣性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直接單獨按照確定的名單,直接贈送獎品給非企業員工個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企業將該獎品贈送給非企業雇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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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支付對方獎勵時,隨同銷售的貨物一同贈送給代理店,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品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發票;或者直接贈送給代理店,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
由于此時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個人,故,貴司此時沒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而代理店將獲贈的獎品發放給自己的員工時,由于是給自己的員工的非貨幣性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直接單獨按照確定的名單,直接贈送獎品給非企業員工個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企業將該獎品贈送給非企業雇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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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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