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取得的分紅尚未分配給合伙人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合伙企業在取得投資分紅后,雖然還沒有向個人合伙人分紅,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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