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車輛繳納印花稅問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另外,《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由于貴司購買的車輛屬于購買貨物,符合購銷合同內容。故,貴司購買車輛需要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0.03%)。(注:根據財稅201913號,2019-2021年期間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地方政策可能享受減半征收。)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同時,國稅函發1990994號及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當事人之間凡明確供需關系,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使沒有合同,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綜上,如果貴司沒有與銷售方簽訂購銷合同,但是存在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仍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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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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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由于貴司購買的車輛屬于購買貨物,符合購銷合同內容。故,貴司購買車輛需要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0.03%)。(注:根據財稅201913號,2019-2021年期間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地方政策可能享受減半征收。)
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同時,國稅函發1990994號及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當事人之間凡明確供需關系,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使沒有合同,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綜上,如果貴司沒有與銷售方簽訂購銷合同,但是存在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仍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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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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