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材料入庫尚未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暫估進項稅額?
根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款第4點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驗收入庫時,尚未取得發票的,允許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但是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
因此,貴司購進材料入庫后,如果尚未取得發票,允許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成本,但是不得同時對進項稅額暫估。
————
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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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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