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征房產稅時房產原值包括哪些,是否包含土地價款?
A、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第五條以及第六條規定,取得土地與建筑物需要分開核算,分別確認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但是在進行攤銷和折舊時,如果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通過其他資產實現的,需要將攤銷金額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也就是說,取得的土地在建造廠房期間涉及的累計攤銷需要計入到“在建工程”。建造廠房完成以后的土地進行無形資產的攤銷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B、根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一條以及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房產稅中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擋雨供人們學習、工作等,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屬于房產。另外,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根據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可見,土地價款以及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土地價款需要并入到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通常理解,中央空調屬于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所以應該也需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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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法規》(財稅地字19873號)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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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一條以及國稅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房產稅中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擋雨供人們學習、工作等,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屬于房產。另外,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根據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可見,土地價款以及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土地價款需要并入到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通常理解,中央空調屬于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所以應該也需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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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五、無形資產的攤銷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法規》(財稅地字19873號)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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