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營業范圍的收入發票能夠開具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另外,根據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第一條問答里,也明確超過營業范圍的業務真實發生的話允許開具發票。
因此,如果業務是偶爾真實發生的,那么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和實際交易相符,可以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增值稅。如果是長期從事的業務,且經營范圍中沒有這一項,屬于超經營范圍,建議去工商局辦理增項業務,增加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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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
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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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另外,根據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第一條問答里,也明確超過營業范圍的業務真實發生的話允許開具發票。
因此,如果業務是偶爾真實發生的,那么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和實際交易相符,可以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增值稅。如果是長期從事的業務,且經營范圍中沒有這一項,屬于超經營范圍,建議去工商局辦理增項業務,增加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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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
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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