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產是否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及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根據取得的時間依法繳納增值稅。其中,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是出租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那么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征收率開具發票;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需要按照9%稅率開具發票。
根據描述,由于貴司是在2015年租賃的場地,符合適用簡易計稅的條件。因此,貴司轉租部分場地時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給下家開具發票。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二條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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