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的納稅人可以進項加計抵減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二條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加計15%抵減增值稅。
同時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貴司作為景區運營管理公司屬于生活服務行業,可以適用加計抵減的政策。但貴司尚處于籌備期,在沒有取得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不滿足四項服務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50%的規定,所以無法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只有當貴司有3個月的銷售收入占銷售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才可以自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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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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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貴司作為景區運營管理公司屬于生活服務行業,可以適用加計抵減的政策。但貴司尚處于籌備期,在沒有取得銷售收入的情況下,不滿足四項服務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50%的規定,所以無法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只有當貴司有3個月的銷售收入占銷售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才可以自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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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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