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
根據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其中,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可見,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需要考慮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而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屬于會計處理上的應發工資,也就是“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
因此,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時,是以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作為取數。
需要注意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
補充說明: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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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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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需要考慮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而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屬于會計處理上的應發工資,也就是“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
因此,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時,是以應付職工薪酬的貸方數作為取數。
需要注意的是,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
補充說明: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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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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