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不做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是否對所屬企業有稅務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依據稅法規定,居民個人需要在2019年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收入額進行匯總,在扣除相關費用、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后,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再與預繳稅額進行對比,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
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是由個人自行辦理,屬于個人的義務。如果個人沒有在一定限期前要求任職企業幫忙進行匯算清繳,而自己也沒有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員工沒有委托企業辦理個稅匯算清繳,即使沒有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任職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也沒有稅務風險;如果有員工委托企業進行匯算清繳,企業沒有辦理的,企業會有相應的稅收風險存在,企業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以加收罰款和滯納金的處罰措施。
特別說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二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一、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ㄒ唬┘{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六、辦理方式
?。ǘ┩ㄟ^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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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是由個人自行辦理,屬于個人的義務。如果個人沒有在一定限期前要求任職企業幫忙進行匯算清繳,而自己也沒有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員工沒有委托企業辦理個稅匯算清繳,即使沒有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任職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也沒有稅務風險;如果有員工委托企業進行匯算清繳,企業沒有辦理的,企業會有相應的稅收風險存在,企業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以加收罰款和滯納金的處罰措施。
特別說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二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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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一、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ㄒ唬┘{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六、辦理方式
?。ǘ┩ㄟ^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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