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凈增值計入資本公積和固定資產嗎?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可見,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但兩種情況除外,一種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而導致需要調整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另一種則是企業兼并。
根據財會字199866號規定,如果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則評估價值入賬時,借記固定資產(增值額)貸記資本公積和遞延稅款;如果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需要做納稅調整,評估價值入賬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
綜上所述,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產生的資產增值,需要確認資本公積和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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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66號)
(三)問: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凈增值及相關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如何處理?
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已經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不再征稅的,評估增值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不再作其他處理: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的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的,在按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帳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如果公司在計提折舊時,仍按原帳面原價計提,不按評估后的帳面原價計提,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公司按規定于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等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公司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資產評估凈增值準備在未實現前,不作任何處理;待實現后從“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并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股本。
對于資產評估增值如何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理論上講應當在各項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費用時分別項目處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組時,資產評估是將資產增值和減值相抵后的凈額計入資本公積的,在實際工作中很難一一對應,可考慮按照稅法規定采用綜合調整辦法,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至于股份制改組企業對評估后的固定資產是按照原帳面原價計提,還是按照評估后帳面原價計提,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具體按照我部財會字(1998)16號文件(該文件已廢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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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產生的資產增值,需要確認資本公積和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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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66號)
(三)問: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凈增值及相關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如何處理?
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已經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不再征稅的,評估增值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不再作其他處理: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的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的,在按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帳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如果公司在計提折舊時,仍按原帳面原價計提,不按評估后的帳面原價計提,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公司按規定于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等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公司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資產評估凈增值準備在未實現前,不作任何處理;待實現后從“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并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股本。
對于資產評估增值如何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理論上講應當在各項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費用時分別項目處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組時,資產評估是將資產增值和減值相抵后的凈額計入資本公積的,在實際工作中很難一一對應,可考慮按照稅法規定采用綜合調整辦法,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至于股份制改組企業對評估后的固定資產是按照原帳面原價計提,還是按照評估后帳面原價計提,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具體按照我部財會字(1998)16號文件(該文件已廢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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