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現對方開錯,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號第一條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可以由購買方在發票系統申請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并暫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再進行賬務處理。
因此,由于貴司 7 月份已經按照錯誤的發票入賬,那么需要先開具《信息表》交給銷售方,銷售方據此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貴司可以按照紅字發票進行紅沖處理,然后再憑銷售方開具的正確的藍字發票重新進行賬務處理。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47 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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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47 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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