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疊加享受嗎?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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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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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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