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倉庫免費使用,有什么稅務風險?
我公司租給子公司的分公司倉庫,能否無償使用,這樣有什么稅務風險?
答:您好,關聯公司之間,無償使用倉庫,是會有稅務風險的,需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租金收入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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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關聯企業無償出借房產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文)
第一條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第二條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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