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基金減免問題?
有兩家企業,一個是一般納稅人,資產總值是6000萬,人數40人,年營業額是1200萬,所得稅額小于100萬。另一個是小規模企業,資產總值是6000萬,人數30人,年營業額200萬,所得稅額小于100萬,問題1,他們倆家企業,所交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是否減免?問題2,他們屬于小微企業嗎?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您好,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上述所說的第二家小規模企業可以享受該優惠政策。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您上述所說的第二家小規模企業如果滿足該營業額要求,即可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減免。
小微企業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所以上述二家企業都不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不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
第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條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
第一條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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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您上述所說的第二家小規模企業如果滿足該營業額要求,即可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減免。
小微企業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所以上述二家企業都不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不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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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
第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條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
第一條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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