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做納稅調整?
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比如公司把市場價500元,成本400元的產品贈送給客戶,會計做帳是把400元計入銷售費用,同時按500元作為視同銷售交了增值稅。
那么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調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銷售費用是否也應按公充價值調整為500元?
答:根據描述,將自產的貨物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但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會計上不確定收入,相關的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464
貸:庫存商品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4
就該事項,企業在做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整,同時調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終所得稅額調增100元。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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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描述,將自產的貨物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但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會計上不確定收入,相關的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464
貸:庫存商品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4
就該事項,企業在做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整,同時調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終所得稅額調增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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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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