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質保金開票問題
我們承包的工程去年年底完工,現在質保金開票業主要求開10%的票,能開嗎?工程合同中未對質保金的開票做出明確規定。
答:合同中對質保金的開票未作出明確規定,可以按照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來開票,如果你公司質保金還沒有收到且未開票,則以收到質保金的當天或開具發票的當天(孰先原則)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適用調整后的稅率,應該按9%開具發票。
_________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發生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建筑企業質保金開票問題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答:合同中對質保金的開票未作出明確規定,可以按照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來開票,如果你公司質保金還沒有收到且未開票,則以收到質保金的當天或開具發票的當天(孰先原則)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適用調整后的稅率,應該按9%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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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發生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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