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共同承擔的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請問我公司無償出租房子給關聯方辦公,但相關辦公物業費簽訂分攤協議,是否可行?另外,收到費用發票后,是不是進項稅額仍然在我公司抵扣,不含稅額費用進行分攤即可?
答:貴司可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需達成成本分攤協議。貴司取得的該筆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進行認證抵扣,但由關聯方分攤部分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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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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