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增值稅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境外公司為我司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我司代扣代繳增值稅,若這筆稅款會在4月份繳納,但沒有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請問這部分增值稅在報稅時可以享受10%的加計抵減政策嗎?此外,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中第七部分第(四)點“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請問如何理解這句話?有哪些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于加計抵減政策?
答:您好,該筆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款是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因此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中所述的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因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已經享受了出口免抵退稅、出口免稅、零稅率等政策,在稅收的實質上是沒有負擔進項稅額的,因此無法適用加計抵減。而您公司代扣代繳增值稅款和公告中七、(四)的規定無關。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七、(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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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七、(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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