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境外企業取得境內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的問題?
境內居民企業給境外非居民企業分紅交不交稅?怎么交?有沒有相關文件?
答:境外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對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居民企業(含在境內及境外上市企業及非上市企業)股息分紅應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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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
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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