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公賬戶購買的理財產品,這部分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嗎?
這里所說的免稅收入指免哪幾個稅種?
答:一、對于購買的非保本理財產品持有期間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稅;可參考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對于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你企業屬于從證券基金購買理財產品可以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否則,不能享受免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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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對于購買的非保本理財產品持有期間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稅;可參考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對于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你企業屬于從證券基金購買理財產品可以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否則,不能享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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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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