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和加計扣除的規定
我單位購買了一個研發設備,合同約定是16%的稅率,預付一半的設備款了,發票還沒開,合同約定3月底交付設備,可目前來看對方交不了設備,我們還能要求對方按16%開發票嗎?跟對方溝通過,說3月份沒有發票,只能看4月份了,那對方4月份能不能給開16%稅率的進項呢?我單位是研發和專業技術服務,是不是可以加計扣除?
答:首先如果銷售行為發生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當時未開具發票,那么是可以按照原來稅率進行補開的;第二,能否按照原來稅率開具發票關鍵因素在于正確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貴公司預付了貨款,對于對方來講屬于以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由于貴公司與對方合同約定3月底交付,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3月,應當開具16%稅率發票,我們建議貴公司盡量與對方協商進行解決;第三,貴公司能否加計扣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只有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才可享受,建議自行判斷。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第二條: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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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第二條: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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