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是否屬于視同銷售?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完工后開發商以房頂工程款,我公司又將房產頂給材料供應商。這項業務我公司是否視同銷售,其中涉及哪些稅款?
答:您好,以房頂債在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屬于視同銷售。
您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48號),來看是否適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
在增值稅中也屬于視同銷售。
還要繳納城建稅及附加稅。
轉讓房產還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此外,對于產權接受人還要繳納契稅,雙方還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__________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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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48號),來看是否適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
在增值稅中也屬于視同銷售。
還要繳納城建稅及附加稅。
轉讓房產還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此外,對于產權接受人還要繳納契稅,雙方還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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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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