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免征問題
公司給長期駐外工作人員發放的補助費,需要繳納個稅嗎?具體文件號是什么呢?
答:企業為長期駐外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應將其并入到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_________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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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為長期駐外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應將其并入到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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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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