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滯納金和滯報金可否稅前扣除?
請問我公司進口貨物產生的海關滯納金和滯報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目前稅法上有沒有對罰款支出給出明確規定?
答: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生的一種行政罰款;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根據對貴公司向海關繳納的滯納金及滯報金的性質,企業所得稅法對其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___________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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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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