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消費使用信用卡結算“滿減”如何開票?
我公司銷售商品100元,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因信用卡付款優惠客戶只需付90元銀行付10元。然后給用戶開90元發票,給銀行開10元發票,行嗎?
答:該筆銷售業務中的銷售方為公司,購買方為客戶,商品所有權并沒有交付給銀行,所以應當按100元開具發票給到客戶。
該筆交易應當拆分為兩個業務來分析,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個業務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銷售業務,公司將售價100元的商品銷售給客戶,就應當按照100元開具發票給客戶,增值稅條例中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因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并沒有規定必須是從客戶收取的。
第二業務是客戶與銀行之間的信用卡服務業務,客戶使用的信用卡消費中減免的10元,實質上屬于銀行為了促進客戶使用其信用卡,提高信用卡服務收入而給與客戶的優惠活動,給與客戶10元還款優惠并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不必開具發票,銀行應當沖減當期信用卡服務收入。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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